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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社會,是非曲直有時不得不訴諸法庭,我從政多年,經歷過「法治是騙局」「正義是偶然」的戒嚴時代,但做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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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社會,是非曲直有時不得不訴諸法庭,我從政多年,經歷過「法治是騙局」「正義是偶然」的戒嚴時代,但做為法律人,我知道司法公信力建立不易,我從未以自己訴訟個案的不利,就輕易說法院或法官有問題來傷害司法公信。不過,判決是公開的,而且可以公評,這也是提升判決水準,增加司法公信的方法。

這幾天媒體報導我告歐鴻鍊損害賠償的官司,第一審勝訴,但二審逆轉敗訴,這是確定判決,而且一二審判決不同,制度上以二審為準,但值得大家了解其間認定有何不同?

「本案事實」
一、歐鴻鍊上電台說:「謝長廷啊,大概人家因為這個,指責謝長廷,逼死了這個蘇啟誠,所以他,為了卸罪、脫罪,他就說,蘇啟誠有憂鬱症所以自殺」。

我公開否認,並說如能証明我有在何時?何處講過這樣的話,我願意「公開道歉辭職」,結果他提不出來,也不道歉。我只好提出訴訟,第一審判他敗訴。

二、他提出蘇太太在訴訟中給他的一封信,說有人告訴她謝長廷在部內講過蘇處長有憂鬱症,而她有告訴歐云云。但她只是聽有人說,但誰告訴她?有沒有人真的這樣說?照理可以查一下,但歐聽到後沒有查問,三年來歐從來未試著去查。而且他在電台講的又加油添醋,所以第一審判他敗訴。不採取這種「甲聽乙說,乙聽丙説」的卸責模式。
但媒體刊登判決理由說,第二審卻認定蘇太太有告訴他,他公開講就算有憑據,而判他勝訴。這社會可以公評。

三、我還沒有看到判決書,最近日本公務忙碌,都是委託律師處理。這種官司主要是審查有沒有故意或過失,即使被告勝利也是法院認為沒有蓄意毀損他人名譽而已,有的政治人物會借題發揮,說什麼還死者公道云云,其實只是消費亡者或趁機裝可憐募款而已,我人在國外,最近台日事情多,對我攻擊某個程度我忍受,像條子鴿我就沒有提告,但超過程度,不得已還是只能訴諸法庭。豈好訟哉,不得己矣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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